学校教师聘任管理办法
(2020年7月23日修订)
教师实行聘任制,采用合同的形式进行。教师聘用遵循择优聘用、竞争上岗的原则。
一、聘任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或管理经验;
(三)全体教师(含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具有教师资格证;
(五)身体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
二、聘任程序
(一)应聘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教师资格证书;
4.各项能证明应聘人员工作业绩的证书;
(二)学校人事部门组织人员对应聘教师进行业务和综合素质的考查,将考查结果提交校长会议审议,审议合格后,学校人事部门与受聘人签订拟聘用合同书。首次聘任期一年,试用期为一个月(正式上课一个月),由学校人事部门考核合格后,正式聘用。
三、受聘教师权利
(一)按时获取相应职务的工资报酬;
(二)依法参加苏州市社会保险、公积金、企业年金等;
(三)聘期内享受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并在寒暑假内享受基本工资;
(四)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五)参加职称评定和晋升;
(六)参加各类教师业务培训。
四、受聘教师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尊重爱护学生,禁止体罚学生,确保学生健康成长;
(四)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道德修养。
五、聘用合同的签订
(一)学校与聘用教师使用由学校人事部门印制的聘用合同书格式,由法定代表人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聘用合同在有效期内不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终止或解除。
(三)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各持一份。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确需变更时,双方应按原定程序协商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在合同期内继续有效。
(二)因特殊情况,经聘用双方当事人协商,可以中途终止或变更聘用合同。
(三)在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由受聘人向学校提出续聘书面申请,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及实际需要决定是否续聘。
(四)员工离职须在本学年结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一般为本年度5月31日前),若因特殊情况寒假期间离职,须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得到学校同意后方可离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者,学校除按规定发放次月基础工资外停发各类奖励;学期中途及寒暑假期间提出离职作擅自离职处理,学校将停发当月基础工资、绩效考核工资及各类奖励,并根据情况追究其相应责任。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关系自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
(二)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
八、教师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提前解除合同
(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被司法机关采取人身限制措施的;
(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达到解聘条件的;
(四)从事有偿家教或第二职业的;
(五)签订合同时采取欺骗等手段故意隐瞒个人重要事项的;
(六)品行不良,体罚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七)严重失职,对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用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学校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指定的工作职责。
十、法律责任
(一)落聘、解聘、拒聘人员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教师对解除聘用合同不服的,可以逐级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区教育行政部门无法协调解决的,可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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