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实验学校校务会议制度
(2017年7月4日修订)
为了加强学校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提高管理的科学性,特制定本校务会议制度。
1.校务委员会议(以下简称校务会)为学校执行机构。
2.出席人员范围:学校党支部书记、正副校长、工会主席、总校部门负责人(办公室主任、教科室主任、德育处主任、信息办主任、招生办主任、财务部主任、后勤部主任)。
3.校务会每两周举行1次例会,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校务会召开时需有2/3以上人员出席,由总校长主持,若议题涉及的分管校长未能出席,一般暂不研究该议题。
4.校务会议由总校长召集并主持,总校长不在时,可委托他人主持。与会人员要服从工作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需向召集人请假。
5.校务会议事范畴:学校重大重要事项的通报;各学部或各部门提交校务会的有关事项校长向校务会提交的公开的校务事项等。
6.议事程序:(1)校务会召开前,出席会议各学部校长、部门负责人应提前1天将需要提请会议的待议事项向校办提交;(2)校务会议所议事项,分管校长或部门负责人要在召集所属人员认真研究、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方报会议研究;(3)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会议在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最终作出决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提交职代会审议。
7.校办主任做好每次会议记录,并在主管校长签字后准确归档。同时办公室负责将应当公开的结果在校务公开栏公示。
8.校务会议形成的决定和意见,由校长按职责分工,抓紧落实。各部门对承办的工作,要在一定时间,按程序和具体要求抓紧办理,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校长或分管校长。
9.参加校务会人员对会议过程和有关内容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组织纪律,不得外传。特别是会议明确不得外说的机密或暂时保密的事项和问题,严禁泄漏;若给工作造成被动,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10.办公室建立工作考核簿,对各项工作完成目标情况进行登记、考察、评价,协助领导加强督办。
Copyright 2024 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实验学校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5062975号-1